上周五,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下稱《實施條例》)正式發布,并將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對于這項廣受社會關注的新條例,5月17日,教育部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其相關情況進行介紹和解讀。
目前,我國民辦教育已覆蓋從學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從非學歷教育到學歷教育、從普通教育到職業教育的各個層次和類型。2020年,全國共有民辦學校18.67萬所,占全國各級各類學校總數的比例超過1/3;在校生5564.45萬人,占比接近1/5。
新修訂的《實施條例》在內容上與過去有何不同?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王大泉介紹,新修訂的《實施條例》對現行條例做了全面、系統的修改、補充和完善。在具體條款上,現行條例的54條中,有30條進行了修改,刪除了9條,只有15條未做或者基本未做改動,同時還新增了23個條款。
為何設置舉辦門檻?
教育行業性質特殊
記者注意到,在新修訂的《實施條例》第二章“民辦學校的設立”中,多項條款對民辦教育的舉辦者給出了從業禁止的規定。如第二章第五條要求,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方為實際控制人的社會組織,不得舉辦、參與舉辦或者實際控制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舉辦其他類型民辦學校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規定。
第二章第七條也明確指出,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也不得轉為民辦學校。其他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該章節第八條同時明確,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國有企業、公辦教育資源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
為何要對民辦教育的舉辦門檻設限?王大泉表示:“條例專門增加了從業禁止,這是條例基于教育行業的特殊性質和行業要求新增的一個法律責任的形式。”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的負責人、校長等主體,對民辦學校的運行和管理有著重要影響,其行為直接影響民辦教育乃至整個教育系統的形象和聲譽。
教育部發展規劃司司長劉昌亞表示,公辦學校以品牌輸出方式參與舉辦民辦學校,是特定歷史階段的產物,但也產生了較多的問題。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利用公辦學校的優質品牌,采用民辦學校的收費機制,對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都造成了不公平競爭,擾亂了教育秩序。因此,新修訂的實施條例重點規范了這一辦學形式。
未來民辦教育什么樣?
更公益化、規范化、法治化
記者還注意到,新修訂的《實施條例》在法律地位上,更加體現平等原則,充分保障民辦學校師生的同等權利,依法維護民辦學校的同等地位。《實施條例》強調:實施學前教育、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與公辦學校同期招生;建立民辦幼兒園、中小學專任教師勞動合同備案制度,建立統一檔案記錄教師的教齡、工齡,與公辦幼兒園、中小學教師平等對待。
在新修訂的《實施條例》落地后,我國民辦教育將發生怎樣的變化?教育部發展規劃司司長劉昌亞在會上表示,未來,民辦教育首先將更加公益化,也更強調民辦教育的公益屬性。劉昌亞指出:“我們歡迎社會力量來辦學,但不能把教育作為資本運作的工具,更不能讓資本在教育領域無序擴張。”另一方面,劉昌亞提出,民辦教育將更趨于法治化,更強調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依法治校、依法辦學。
劉昌亞還提到,民辦教育將更加特色化,更加強調民辦學校明確辦學定位,彰顯辦學特色,提供多元化教育供給。辦學也將更規范化,更強調全面規范民辦學校辦學行為,健全民辦學校日常監管機制。
招生行為如何規范?
限制無序跨區域掐尖招生
記者梳理發現,《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應在審批機關管轄的區域內招生,納入審批機關所在地統一管理。實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主要在學校所在設區的市范圍內招生,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的可以跨區域招生。
《實施條例》還明確,民辦學校招收學生應遵守招生規則,維護招生秩序,公開公平公正錄取學生。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學科知識類入學考試,不得提前招生。
對此項規定的意義,王大泉在會上解釋,該條規定對民辦學校的招生規則做了進一步規范,明確民辦普通高中招生范圍,大體在設區市的范圍內招生;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的,可以跨區域招生。
對此規定,王大泉認為,其一方面細化了民辦學校享有公辦學校同等招生權這樣一個原則。另一方面從制度上限制了無序的跨區域競爭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為,避免招生中不公平競爭。
中國民辦教育協會會長
《實施條例》落地后應注意規范和扶持措施
“民辦教育界對條例實施的擔心,不在條文規定本身,而在地方政府的實施層面。”中國民辦教育協會會長劉林指出,新修訂的《實施條例》落地后,地方政府在對待民辦教育的態度上不可重規范、輕扶持。
劉林建議,各地方政府在實施過程中,需要注意規范和扶持措施,在一定階段內要實現綜合平衡,向市場釋放出正確的政策信號。此外,管理不可一刀切。劉林強調,民辦教育情況復雜,發展背景差異大,在新、舊《實施條例》轉換間,需要區分具體情況區別對待,穩妥過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