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等八部門聯合出臺了《關于規范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通知》,對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行為進行規范。這是深入貫徹義務教育是國家事權原則,強化政府舉辦義務教育主體責任,切實推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保障教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教育公平的重要舉措;也是促進公辦和民辦義務教育公平發展,維護義務教育領域良好秩序與健康生態的關鍵行動;同時也是落實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一系列民辦教育新法新政要求的具體部署。
不同類型“公參民”學校是不同歷史階段、多種因素共同促進的產物。在不同區域,公辦學校發揮自身優勢,通過舉辦或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積極擴大優質教育資源覆蓋面,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部分地區優質教育資源不足的供需矛盾,滿足了人民群眾多樣化教育需求。但與此同時,隨著各類形式“公參民”學校的不斷擴張,一些地區的義務教育發展出現了新狀況,引發了新問題。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民辦結構失衡,民辦占比過高,引發社會對政府履行義務教育主體責任缺位、違背義務教育免費屬性與公益屬性、損害義務教育公平性的爭議;“公參民”學校利用多重資源優勢,在增加區域優質教育資源的同時,也往往導致優質教育資源更為集中,推動產生新的區域教育發展不均衡;一些“公參民”學校未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六獨立”相關要求,“校中校”“一址兩校”等“假民辦”現象仍然存在,不但違背了義務教育的公共品質,也導致教育市場競爭規則的不平等。總之,義務教育階段“公參民”學校辦學模式所產生的負面影響和不良反應越來越明顯,亟須規范治理。
針對“公參民”學校發展過程中所存在或所引發的上述問題,必須對“公參民”學校進行規范,著力營造公平優質的育人生態。
一是理順體制機制,明確學校的公辦或民辦屬性。為加強地方政府主體責任,并讓不同性質學校在各自法律框架與制度規則下運行,營造公平發展環境,首先應著力理順體制機制,明確學校的公辦或民辦屬性。根據辦學主體或公有教育資源投入狀況,厘清“公參民”學校性質,讓公辦、民辦學校各歸其位。
二是規范公有教育資源使用,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由于各種原因,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中存在利用公有教育資源發展的現象。為避免國有資產流失、公辦學校利用公有教育資源謀取個體組織私利等問題,以更好發揮公有教育資源的公共性,必須對公有教育資源使用進行規范,明確使用范圍、使用方式以及相應的財務規則等。對于利用公辦學校名稱、品牌等核心關鍵性教育要素開展宣傳等行為,應予以禁止。
三是嚴格公平發展規則,維護教育正常秩序。針對“公參民”學校中所存在的各種不規范招生行為,引發招生秩序混亂、破壞教育生態等問題,應進一步規范各類學校辦學行為,尤其要明確招生規則,構建公辦民辦學校的同等招生權,為不同性質學校公平發展提供保障。要進一步落實“公民同招”“搖號入學”等招生政策,在辦學實際中加強平等規則的執行力度,保障教育秩序的穩定與教育生態的健康。要禁止公辦學校以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名義開展選拔招生或考試招生,禁止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以公辦學校或者公辦學校校區、分校的名義招生,以借讀、掛靠等名義變相違規招生等。
在“公參民”學校轉為公辦學校過程中,還應當注意做到以下方面:一是堅持務實精神,因校制宜、分類施策,尤其要遵循學校發展規律,平穩推進,避免過急過快,破壞學校正常發展,最終損害受教育者權益;二是堅守公平正義原則,不僅要確保學生的受教育權和教職工的教育權,還要注意保護參與辦學的社會力量的合法權益,構建合法退出機制,給予合理的利益補償,維護政府威信和社會公正;三是加強政府教育投入保障力度,確保“民轉公”過程中教育投入不減少、教育質量不降低、教育品質不變差,高質量教育體系建設目標不落空。
(作者系北京教育科學研究院副研究員、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