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教育評價改革和“雙減”工作部署要求,嚴格規范學校教育教學行為,切實降低學生考試壓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教育部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強義務教育學校考試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貫徹落實《通知》精神,必須徹底轉變考試觀念,充分發揮考試評價的科學育人功能,盡快建立科學規范的義務教育考試評價體系。
《通知》著眼治理各種考試亂象,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全社會和教育系統都必須深刻認識各種考試亂象及其嚴重危害。一是不少學校存在考試過多過亂現象。一些地方學校組織周考、月考、單元考,導致教師為考試而教,學生為考試而學,嚴重干擾了正常課堂教學。二是不少地方存在考試命題不規范、質量不高問題。有的考試命題超標超綱、難度較大,導致學校教學搶趕進度、提前結課備考,嚴重擾亂了國家課程方案執行。三是不少學校考試結果使用不當。依據考試成績給學生、教師排名排隊,將考試成績在各類家長群中傳播,嚴重異化了考試功能,制造了考試焦慮。有的甚至依據考試成績給學生調整分班、排座位、“貼標簽”,嚴重危及了學生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有違教育公平和教育本質。四是不少地方教育部門和教研部門違規組織考試,以測試、測驗、學情調研等名義變相違規組織統考,依據考試成績給學校排名排隊,導致教育政績觀扭曲,嚴重惡化了教育生態。五是學校與校外培訓機構違規聯合組織考試。有些地方校外培訓機構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開展或與學校聯合開展考試,將考試成績與升學掛鉤,助推校外教育大搞超前教育、應試教育,加重了學生的課外培訓負擔和家長經濟負擔。
充分發揮日常考試評價的全面育人功能。考試是對學生學業狀態的客觀描述。考試的功能有兩種,一種是甄別選擇,用于升學考試。義務教育階段目前只有初中學業水平考試涉及中考招生選拔,具有選拔功能。另一種是用于診斷改進。義務教育階段的日常考試評價,屬于診斷改進評價,根本目的是診斷改進教學,不具有甄別選拔功能。
《通知》要求,“各地各校要加強正面宣傳,引導家長和學生正確看待考試結果,為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環境”。為此,要引導全社會和廣大家長深刻認識日常考試的科學功能,中小學校要充分發揮學校日常考試的全面育人功能,摒棄“分數崇拜”,回歸“育人初心”。一是加強考試結果反饋育人。教師要依據考試結果精準分析學生學習中存在的各種問題,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幫扶輔導,防止學生形成“知識技能缺陷積累”。教師要加強學情教情分析,科學研判課堂教學的重點和難點,切實改進課堂教學,不斷提高課堂教學效果。二是加強學習過程評價育人。各地各校要樹立全面發展的質量觀和科學的教育評價觀,注重學生綜合素質、學習習慣與學習表現、學習能力與創新精神等方面的評價,充分利用課堂觀測、隨堂練習、實驗操作、課后作業等方式開展學生學情即時性評價,通過定期交流、主題演講、成果展示、學生述評等方式開展學生學情階段性評價。三是加強學業質量監測育人。各地要完善義務教育學業質量監測工作,采取分學科抽樣方式進行,防止用統一試卷統考統測,避免給學生造成過多壓力和負擔。教研部門和學校要加強對質量監測結果的分析,對教學質量作出科學判斷,有針對性地加強教師教學指導和培訓,全面提高學校課程教學和育人質量。四是加強考試結果管理育人。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把學生成績作為個人隱私予以保護,嚴禁依據考試成績給學生排名排隊和“貼標簽”的做法,嚴禁在學生家長群中公開學生成績,全面降低學生考試壓力,全面緩解家長和學生考試焦慮。在這個過程中,廣大教師要加強與家長溝通,科學分析造成學生學業困難或學業缺陷的原因,家校共同努力,幫助學生有效學習和健康成長。
盡快建立科學規范的義務教育考試評價體系。考試是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重要環節,但當前各種考試亂象,造成學生負擔過重、應考壓力過大,嚴重損害了學生身心健康,必須予以糾正。
《通知》要求,“各地各校要準確把握義務教育學校考試功能特點,認真落實《義務教育質量評價指南》,統籌處理好考試、作業、日常評價、質量監測等方面關系,完善義務教育評價體系”。一是大幅壓減考試次數。小學一二年級不進行紙筆考試,義務教育其他年級由學校每學期組織一次期末考試,初中年級從不同學科的實際出發,可適當安排一次期中考試。二是規范考試命題管理。學校期末考試命題要嚴格規范考試內容,合理控制考試難度,不得超越國家課程標準和學校教學進度。三是合理運用考試結果。學校期中期末考試實行等級評價,一般分4至5個等級。考試結果不排名、不公布,可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和家長。四是完善管理監督機制。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統籌,結合實際制定義務教育考試管理實施辦法,進一步完善初中學業水平考試管理制度。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嚴肅考試工作紀律,建立義務教育學校考試日常監管制度,不得給學校下達升學指標,不得簡單將考試結果作為評價學校的依據。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將義務教育學校考試管理納入教育督導重要內容,對發現的違規考試行為要追查問責。
(作者系北京師范大學中國教育政策研究院執行院長、教授,教育部基礎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