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記者從教育部官網獲悉,教育部和市場監管總局根據最新政策要求,已聯合印發《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訂版)。
新版與舊版有何不同?重點有哪些?對于培訓行業、學生家庭又將起到怎樣的作用?記者就此采訪了多位專家。
及時回應關切,直擊突出問題
“《服務合同(示范文本)》針對社會民眾普遍關切的問題,充分吸收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從合同關系角度回應并解決了這些問題。”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陳敦說。
他舉例,《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在使用說明中界定了校外培訓機構的范圍,同時提示使用者,合同簽訂前,學科類培訓機構應當出示辦學許可證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等證明文件;非學科類培訓機構應當出示辦學許可證,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等證明文件。
“這既落實了‘雙減’有關現有學科類培訓機構統一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的要求,也阻止了通過資本炒作制造教育焦慮、擾亂校外培訓市場的行為,還解決了不同資質培訓機構開展相應培訓服務的問題。”陳敦說。
對比一年多前教育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上海市培訓協會(市教育評估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王欣表示:“《服務合同(示范文本)》進一步完善了合同細節,著力解決突出問題,把好了全面規范校外培訓機構服務行為第一關,是保護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落實‘雙減’政策作出的系統性制度安排。”
呼應“雙減”政策,新增“特別提示”
“《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在充分吸收最新政策對校外培訓市場治理提出的有關規定基礎上,對原示范文本進行了修訂及完善。”華東師范大學課程教學研究所教授、國際校外教育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張薇表示。
她介紹,《服務合同(示范文本)》不僅在機構及人員資質、培訓內容、收退費、培訓時間等方面明確了相關要求,還重點回應了此前沒有引起足夠重視的學員人身安全、隱私保護問題,以及長期困擾培訓機構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界定了市場交易主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遏制不公平格式條款、維護簽約雙方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
而讓專家們共同關注到的是,《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單獨設置“特別提示”欄目,置于合同正文之前,將國家有關校外培訓的具體要求明確列出。
陳敦表示:“‘特別提示’不僅將國家有關校外培訓的政策內容傳遞給受培訓者一方,發揮了保障其合法權益的作用,而且也警示了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協商具體內容時不得違背該政策內容,從而確保了國家政策得以落實。”
促進機構自律,助力家庭選擇
要推進《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落實,培訓機構、消費者、培訓行業協會缺一不可。
對此,王欣從三方面提出建議。
第一,校外培訓機構應全面梳理自身業務流程和財務流程的各個環節,做到守信踐諾,防范合同履約風險。此外,還需重點關注預收資金管理和招生宣傳管理。
第二,消費者要加強對合同的了解,加強合同意識和風險意識,理性選擇培訓機構。在簽約之前仔細閱讀、理解合同內容。同時,依規簽約,依約履行合同,承擔相應消費風險。
第三,行業協會要全面向全體會員單位推廣使用,盡快組織專家對《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的內容進行解讀。同時,將合同簽約履約情況作為會員單位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由律師事務所、銀行等共同為培訓機構制定選擇性、補充性、填充性、修改性合同內容,制定配套資金監管協議內容等方面提供專業意見。發揮行業協會爭議調解功能,做好相關調解工作。
此外,張薇建議:“切實發揮《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的作用需要各方互相尊重、共同參與,促機構自我監管,助家長審慎選擇培訓機構,理性保護消費者權益。”
(記者 林煥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