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賓保監分局發布“宜賓保監罰〔2018〕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賓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國壽財險宜賓中支)的相關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文件顯示,國壽財險宜賓中支在與福安物流簽訂的國內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議及保險單中約定適用條款與附件所附條款不一致,存在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重要情況的行為。方夏時任國壽財險宜賓中支非車險支持崗員工,負責福安物流與國壽財險宜賓中支簽訂的國內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議的擬定以及適用保險條款的選用,應負直接責任。
文件指出,國壽財險宜賓中支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該法相關規定,宜賓保監分局決定對其罰款5萬元,對方夏警告并罰款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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