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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的犯罪構成具體如下: 1、主體要件:該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單位,也包括個人;既包括生產者、銷售者,也包括購買并使用者。 2、主觀要件:該罪由故意構成,也可能是過失。 3、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 第一,行為人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生產、銷售。 第二,或者醫療機構或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使用,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 4、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其主要客體為國家對醫療用品的專門管理制度,次要客體為公共安全。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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